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7年) (四)
(四) 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急诊、转诊、异地就医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再向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申请工作可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受委托的相关单位受理。
各级经办机构要探索各种有效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积极探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遏制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