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2000年) 1、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2000年) 1、 1、 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逐步转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