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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支公司等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二、

二、 保险公司拟在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支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筹建和开业申请。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拟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审查许可;符合拟设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且在经营场所、计算机设备、从业人员等方面已有基础的,保监局应当提高行政许可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