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案件(线索)通报函;

侵权物品的商标、标识等材料;

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证据、文件的复印件;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