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