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侦局、商标局对双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联合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辖区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