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2021年) 二、 主要任务 (一) 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2021年) (一) 二、 主要任务 (一) 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未成年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家庭教育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3.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4.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