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一、 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为使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补平衡,必须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制度。在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经过论证审查,确定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不同规模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各层次的项目库。制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可在项目库里筛选。有条件的地区,运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的耕地。
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建设单位确实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可以购买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耕地相应核减,并反映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从项目组织实施到补充耕地储备,向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资金回收后再投入新项目滚动开发整理的循环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