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九、

九、 试点企业有关人员持有的股权(份)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转让。经营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份)的期限一般应不短于其任职期限;限制期满,可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