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四、 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一) 四、 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 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