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年) 五、 试点工作实施 (二)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年) (二) 五、 试点工作实施 (二) 试点企业确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