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年) 五、 试点工作实施 (一)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年) (一) 五、 试点工作实施 (一) 试点企业数量。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