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一)

(一)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