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一、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一) 一、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