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3.

3.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