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