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