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