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七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