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六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