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八、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八、 八、 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汇收入,转让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转让核准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的收入、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法购汇汇往境外。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