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七、

七、 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