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四、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四、 四、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