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九条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