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五条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而在请求书的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某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