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请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申请文件用语进行审查;

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的,在初审合格之前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