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八条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