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做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称“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