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