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