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2016年) 一、

一、 充分认识发展煤电联营的重要意义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燃煤电站是我国电力供应的基础,煤炭和电力是两个高度相关的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行业。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煤电联营取得一定进展。截至2014年底,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燃煤电站达14亿千瓦,发电集团参股控股煤矿年产能突破3亿吨,形成了以伊敏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发展模式。发展煤电联营,有利于形成煤矿与电站定点、定量、定煤种的稳定供应模式,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有利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煤电合作机制,缓解煤电矛盾;有利于实现煤矿疏干水、煤泥、煤矸石和坑口电站乏汽的充分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