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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 三、

三、 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