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2005年) 三、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2005年) 三、 三、 人寿保险公司应当上报内含价值报告,但开业不足三年并且当年保费收入不足2亿元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豁免上报;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免予上报。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