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亲自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本部门、本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