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与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与招投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承发包、重大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与评审评估、考核的医疗卫生单位或者科研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与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
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