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