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原则、范围和目标

(一)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1. 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要贯彻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通过改善移… 2. 责任落实到地方、实行分级负责。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责任在移民安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要把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列入重要议程,根据本地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制… 3. 谁受益、谁承担。水库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和旅游等综合效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经费,应由受益地区、单位及个人合理分摊、共同承担。 4.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制定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逐年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强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规划实施使移民… (二)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范围和目标。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范围是指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因缺乏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而产生的贫困问题。城镇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

二、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基本措施

(一) 中央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二) 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规划实施要具体到村,扶持项目的受益要落实到户。 (三) 建立移民集中安置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移民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 (四) 引导移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优先扶持勤劳、自立的移民,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克服依赖思想,共同建设家园。 (五) 加强科技扶持措施。积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培训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技的能力,提高移民的素质。 (六) 抓好移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严防挤占挪用,提高投资效益。

三、 切实落实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一)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安排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移民扶持资金的数额,根据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 (二) 中央安排的移民扶持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库区建设基金和有关省、区、市按规定提取的库区建设基金组成。库区建设基金提取年限从2002年至2007年。 有关省、区、市从电费中提取库区建设基金,按本地区销售的全部电量每千瓦时2厘钱以内掌握。具体征收标准,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需中央安排的移民扶持资金的数额和…

四、 进一步加强对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