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动北京保险产业园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保险机构办公用地、用房支持力度。
在符合首都战略定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保险产业园土地实行分类保障。经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保险机构投资且自持自用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参照现有促进金融发展政策执行。
保险机构租赁办公用房且从事保险业务的,依照北京市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在符合首都战略定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保险产业园土地实行分类保障。经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保险机构投资且自持自用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参照现有促进金融发展政策执行。
保险机构租赁办公用房且从事保险业务的,依照北京市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