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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北京保险产业园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支持保险机构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夹层基金等形式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首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对项目规划、退出机制、增信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为保险资金运用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