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0年) 三、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0年) 三、 三、 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 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 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 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 (三) 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 (四) 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五) 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应办理法人注册登… (六)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七) 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 (八) 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 (九)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