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 五、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 五、 五、 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销售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宣传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与其他公司的相关产… (二) 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在宣传内容上不得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类似字样,不得出现银行的标志、图案。 (三) 应当按保险条款对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必须对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进行明确告知。在向投保人解释时,不得承诺不确定…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