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银监通〔2007〕2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保监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8) 第三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