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08年) (十二)

(十二) 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在藻类易发期,对相应区域的污染源,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实施关闭淘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定,要立即全部取消。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负责人和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