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08年) (十)
(十) 落实领导责任。要逐级落实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地方人民政府是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将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所需资金作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安排重点,并加大投入力度;要制订分年度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进度要求,狠抓落实。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省界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时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环保和水利部门协调,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跨省界湖泊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防治污、预警、应急等方面的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环保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环境保护资金要对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予以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