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一、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一、 一、 证券公司承销中央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 (二)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 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