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四、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的日常监管: (三)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三) 四、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的日常监管: (三) 明确事后责任。企业债券到期出现兑付问题的,要按照“谁投资(或组建),谁负责;谁用钱(或担保),谁还债”的原则,由投资人、组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落实到期债务所需资金,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不得垫付;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