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五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