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四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