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三、

三、 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

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要强化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妥善安排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计划,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收入户、支出户账账相符。要加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费收入,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

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代发业务。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地区的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

与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账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运作的顺利畅通。

劳动保障部 财 政 部

信息产业部 人 民 银 行

审 计 署 税 务 总 局

邮政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