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九、
九、 加强流域管理
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其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流域管理体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流域防洪管理机制及防洪减灾政策法规体系。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抓紧起草配套法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的要求,加强对流域控制性或跨省、自治区的防洪骨干枢纽、国际界河及河口重点整治工程建设的管理。针对干流堤防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流域骨干防洪水库陆续建成的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加强堤防建设和防洪骨干水库调度管理的办法。
加强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严禁非法围垦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河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分工与合作,建立健全执法机构,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权限,提高执法水平。